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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3-12-15 | 来源: 林业局 | 作者:

一、案情简介

经调查,2021年12月份,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济源市×××有限公司擅自在公司东北侧的一块地修建厂区办公用房及办公区道路,并于2022年12月份擅自在该地块再次修建尾气处理设备,使用至2023年6月。

二、调查与处理

林业部门核实该地块为林地,且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济源市×××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790平方米(折合4.18亩),地类为其他林地,无林种。济源市×××有限公司现场为办公和生活场所,原有森林植被已不存在,地形地貌明显改变,原有森林植被遭到破坏,林业生产条件丧失的林地面积2790平方米(折合4.18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济源市×××有限公司委托人的询问笔录、施工人员的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现场勘验、鉴定意见书、未办理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手续的证明等证据为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机关对该公司责令限期(6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以下行政处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每平方米15元,共计人民币肆万壹仟捌佰伍拾元整(41850元)。

三、法律分析

济源市×××有限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该单位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一般违法行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0.5亩以上2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1亩以上5亩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林业局关于印发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济管林[2022]101号):“四、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费用标准(四)其他破坏林地的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

四、法律意义

执法队员在此提醒,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占用林地或者改变用途,都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将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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