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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 济源示范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公告(2022年第26号)
发布时间: 2022-05-26 | 来源: 林业局 | 作者:

济源示范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公      告

(2022年第26号)

为加强公共场所管理,防止疫情传播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示范区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和推广“场所码”的控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佩戴口罩的实施范围

(一)处于商场、超市、影剧院、会场、展馆、酒店公共区域等室内人员密集场所时。

(二)乘坐厢式电梯和火车、长途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

(三)处于人员密集的景区、广场、公园等室外场所时。

(四)医院就诊、陪护时,接受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登记行程信息等健康检查时。

(五)出现鼻咽不适、咳嗽和发热等症状时。

(六)在餐厅、食堂、咖啡馆、酒吧、茶座等处于非进食状态时。

(七)医疗机构、食品餐饮、公共场所、高风险岗位等行业从业人员处于工作状态时。

(八)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佩戴口罩的场所及情形。

(九)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二、“场所码”推广范围

(一)有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机构,工商户的经营场所。

(二)疫情防控的重点场所、重点人员工作生活区,包括医疗机构、学校、景区、公园、养老机构、托幼机构、教培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大型商超、农贸市场、工厂、建筑工地、快递营业点、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娱乐场所、网吧、写字楼、办公场所,及其他封闭、半封闭人员集中场所等。

(三)城市出入口、人员落脚点、人群流动场所。城市出入口包括火车站、客运站、高速出入口等场所;人员落脚点包括居民小区、村(居)、宾馆旅店等场所;人群流动场所包括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网约车等。

(四)大型场所内的最小功能单元,如各类专业市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大型商超等内部各功能分区和每个商户。

(五)人员聚集性强的小场所,如小超市、小饭店、小旅馆、流动小商贩、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场所、小棋牌室、小麻将馆等。

(六)其他公共场所,如公园、公厕、快递领取点、社区服务中心,及以上条款未包含但需落实“场所码”应用的其他场所等。

(七)一门一码,一店一码。对有多个入口的商场、超市、酒店、写字楼等场所,一门一码;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店面,无论大小,一店一码。

三、实施要求

(一)各类公共场所均应履行主体责任,在门口设立防疫岗,在醒目位置展示“场所码”,设置佩戴口罩提示,人员流量大的场所还要在内部安排流动劝导员,让佩戴口罩、扫“场所码”成为市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二)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养成自觉佩戴口罩、扫“场所码”的良好习惯,倡导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倡导家庭存留部分医用防护口罩备用。

(三)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压实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规范所监管经营主体严格落实佩戴口罩、扫“场所码”等疫情防控措施,对发现不执行规定的门店、经营场所、管理对象,及时纠正到位;对于佩戴口罩、扫“场所码”落实不到位屡次查纠不改正的重点场所,予以关停整改。

(四)市民群众要严格履行疫情防控的个人责任,自觉遵守防疫要求,规范科学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自觉扫“场所码”。个人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的,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即时提示、劝导;劝导无效的,可以拒绝其进入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五)示范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定期对佩戴口罩、扫“场所码”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覆盖率较低的相关监管单位、开发区、镇、街道进行通报批评,对因执行不到位引起疫情传播、造成社会危害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公告。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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