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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局】河南省出台关于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20-08-21 | 来源: 河南省林业局 | 作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8月21日讯  8月16日,河南省林业局联合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信访局出台《关于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稳妥有序做好我省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意见》显示,到2020年9月底,全省禁食野生动物各项工作全部落实到位,其中涉及的贫困户、边缘户相关处置工作要在8月底前落实到位。

  《意见》提出,对禁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进行全面清理,依法有序引导退出。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林业、农业农村、扶贫等部门对辖区范围内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进行严格审核登记,深入实地现场、见物点数,做到“一户一册”。对转产转型后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养殖企业(户),享受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的各项政策。采取项目扶持、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用于引导符合政策规定且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要统筹产业相关扶贫政策,帮助其如期脱贫。

  《意见》指出,各地要在支持养殖企业(户)转产转型的基础上,对合法养殖、依规停业的养殖企业(户)重点考虑陆生野生动物(适当考虑幼体)人工繁育成本等因素,合理给予补偿,对无证养殖的不予补偿。对于兼有食用性和非食用性用途的物种由养殖企业(户)自主确认用途,确认为食用性的予以补偿按照要求退出;确认为非食用性用途的不予补偿。补偿工作由各乡镇政府与养殖企业(户)签订退出协议。

  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是对在养野生动物进行科学处置的首要原则。《意见》强调,坚决反对一律灭杀等粗暴、简单做法。特别是对在养野生动物健康个体,要尽可能通过放归自然或调配用于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用途,充分发挥其生态、科研和其他社会价值。

  对属于禁食范围且不能转为非食用性利用的,要根据动物属性和养殖规模,分类处理。各地做好应急预案,及时化解各种风险,严禁出现违法出售野生动物用于食用的行为,坚决防止在养待处置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流入市场、流向外省,防止随意放生而造成生态破坏或野生动物致害事件。

  《意见》还对退出养殖的动物该如何处置提供方向:对我国有自然分布的在养野生动物,在严格遵守放归自然技术规范和开展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原则上就地选择生境良好的该物种原生地或历史分布区实施放归自然;对当地无自然分布或存栏量大、超出当地生境容量的,由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协调跨区域、分期分批分散实施放归自然。严禁将杂交物种个体放归自然。

  其次是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对具有药用、观赏、标本制作、科研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在养野生动物,积极协助其对接相关行业或机构,依法依规加快行政许可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引导其调整生产经营方向,加速消化存量。

  此外,还要做好种质资源保护、收容、代养或调配。对品质优良养殖物种可部分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移交量应满足保存优良种质资源种群维系的最低要求。对属于禁食范围养殖户放弃养殖的外来野生动物,不得放归自然,可委托代养或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今后根据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等需要进行合理调配。

  对确不能按以上3种措施进行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严格按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进行处置。(河南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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