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026/2021-00224
主题分类:
林业
发文机关:
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29日
标  题:
​ 林业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林业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我局制定的或者由我局牵头制定的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均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

第三条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应当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标准进行审查。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四条坚持“谁起草、谁审查”的工作原则。承办科室在起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结论。

第五条 审查时可以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出台前需要保密的政策措施,由各科室(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书面审查结论经科室负责人复核后提交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局公章。

第七条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向法制部门提交资料时需一并提交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

第八条 办公室审核文件核稿时,对各科室(单位)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九条承办科室(单位)应在相关政策文件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电子版文件和书面审查结论(扫描或拍照形成电子版)报送至市场监管局存档和备案。

第十条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各科室(单位)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本制度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制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林业局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图

                2.公平竞争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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