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026/2021-0006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发文机关:
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07日
标  题:
​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林业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7日


林业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应用管理,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和载体健康、有序、创新发展,不断提升数字化背景下的政府网上履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以单位名义建设、认证、运行的微博、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抖音、快手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账号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我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优化政务服务、凝聚社会共识、创新社会治理的新平台新阵地。主要任务是发布政府信息、开展政策解读、深化政民互动、提供便民服务、回应社会关切、收集社情民意、引导公众舆论、化解社会矛盾。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贯彻实施网络强国战略,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立足政务新媒体功能定位,加强统筹规划、明确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运营管理,强化常态监管,推进政务新媒体规范、创新、融合发展,建设利企便民、亮点纷呈、人民满意的“指尖上的网上政府”。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创新发展”的原则,立足林业职能,创新工作理念、方法和机制,构建协同联动、响应迅速的政务新媒体体系,助力企业和群众好办事、办好事,提升网上政府服务水平,全面强化政务新媒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能职责

第六条 局办公室是林业系统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政务新媒体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考核,做好开办整合、变更关停、应急处置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科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和“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工作队伍、落实发布审核机制、细化工作流程、做好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  委托其他专门机构承办的,须经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和政务公开办审核批准,明确约定有关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

第九条 将政务新媒体发展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协调,明晰权责主体,落实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开办、运维、应用、监管等制度机制,理顺工作关系,减少部门职能交叉;选优配强工作人员,抓实抓好教育培训,将政务新媒体工作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努力打造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政策法规、掌握传播规律并具备信息采集、选题策划、编辑加工和安全保障等综合能力的专业化队伍。

第三章 开办整合与变更关停

第十条 开办政务新媒体,应根据工作实际和社会公众需求,秉承共融互补理念,加强规划设计,理性开发,统筹建设,推进集约共享、条块联通和业务协同,确保实用管用。

第十一条 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办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同一平台上开办有多个账号的,应清理整合;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清理优化,确属无力维护的予以关停。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开办政务新媒体。禁止任何个人以单位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在国家有关主管单位未予核准的新媒体平台上开办政务新媒体。所有新开设的新媒体平台,须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同意。

第十二条 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类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应用管理,应主动适应移动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形势,不断优化平台呈现界面和操作设置,丰富完善应用功能,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智能化服务,积极拓展多语言和无障碍服务页面,强化搜索、注册、支付等便民功能和特色服务;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标准进行安全检测,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严禁“一事一端、一单位一应用”。

第十三条 凡开办政务新媒体,均应当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组织、人员和专项经费保障,配备基本办公设备。应成立运营管理专班,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容编辑等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经批准开办的政务新媒体,应规范名称命名和实名认证,做好政务新媒体头像、版面背景和栏目内容规划设计等工作。在不同新媒体平台开办的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应保持风格统一、名称一致,充分反映林业特色。

第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账号名称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规定要求,与单位(科室)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在公开认证信息中应注明主办单位(科室)名称。

第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开办、变更、关停、注销应于7个工作日内到示范区政务公开办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关停、注销的政务新媒体,须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同意,并报示范区政务公开办备案。

第四章 内容保障与功能建设

第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应遵循新媒体发展规律,坚持正确导向,紧扣时代脉搏,立足政务政情、紧贴民生民情、坚守主责主业,传递党和政府声音,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讲好林业故事,办好群众实事,努力打造更加权威的信息发布和解读回应平台、更加便捷的政民互动和办事服务平台。

第十九条 内容保障应结合新媒体属性特点,按照政务公开工作部署要求,依法全面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做好主题策划和线上线下联动推广,重点推送重要政策文件信息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流程,严格把关发布内容,明确审核主体、审核程序,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

一般情况下,信息内容的审核发布,经政务新媒体编辑审核后按程序由局办公室负责人审定签发;重要信息由局政务新媒体分管领导审定签发;涉及重大敏感事件或全局性的重大信息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审定签发。对涉及本地的重大事件、群体性事件、灾情疫情等敏感信息,需经示范区宣传部审定签发,严禁未经审核或授权擅自发布。

第二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科学分类,采取适合新媒体特点和网民喜闻乐见的表达方式,确保准确权威、语义明确、语言规范、发布及时。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同一信息在不同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应保持一致。信息发布中使用地图,应当采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全省政务新媒体抽查指标和示范区政务公开办要求,“两微一端”(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每周更新的内容不少于2次,其他政务新媒体两周更新1次。

第二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应提前做好沟通协调。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去标识化技术性处理。

公职人员不得擅自利用个人认证的新媒体发布案件侦查调查、灾情疫情、统计数据、执法行动等敏感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严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凡转载发布的信息,均应注明来源,保证来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单位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严禁转载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和商业广告等经营性信息。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发布的,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重要政策信息,应及时转载。

第二十五条 凡开通并提供办事服务功能的移动客户端,均应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和已有的办事系统或服务平台进行建设,做好办事入口的汇聚整合和优化,确保政务新媒体各项办事服务信息与政府网站、政务热线、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线上线下融合通联、数据互联共享,实现数据同源、服务同根、一次认证、一网通办。

第二十六条 应将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的重要平台。对涉及林业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经示范区宣传部审定签发后,及时发布回应信息;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应给予正面回应;对涉及林业部门的网络谣言,应及时辟谣。

第二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应畅通在线互动渠道,根据工作需要完善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互动交流栏目,走好网上群众路线;依法依规与群众开展有效互动,做好群众留言的审看发布、处理反馈工作。对群众留言及答复内容应定期整理,健全完善全面、权威、有效的咨询答问库。对群众诉求应限时办理、及时反馈;对收集到的、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及时转送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若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第五章 运行维护与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 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应当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和落实内部操作规范,加强后台管理,认真做好有关数据整理、分析、归档入库工作。

第三十条 应加强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网上舆情引导与网下实际工作处置相同步、相协调,合力做好发布引导、舆情应对、网络安全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应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履行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三十二条 任何政务新媒体不得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不得强制要求办事群众关注政务新媒体、下载使用自建的政务移动客户端或对发布的政务新媒体信息进行点赞、转发;不得将下载使用或关注政务新媒体作为办事服务的前置条件。

第三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务新媒体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不得擅自利用政务新媒体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倾向性言论。未经授权、审核,不得擅自发布信息或更改注册备案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工作应当配置专用设备,做到专机专用、专人专用,严禁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严禁接入不明网络。严格对所开办政务新媒体的账号、密码和使用终端进行安全管理,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不得使用自动登录模式,不使用账号时必须及时退出登录,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六条  使用移动终端登录政务新媒体平台系统需经VPN认证,防范无线上网条件下访问的安全风险。

第三十七条 从事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人员,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离职、调任、辞职应及时更改密码,将所配设备收回单位。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务新媒体应定期开展平台应用程序、操作系统以及数据库的安全检查,实时监测软硬件环境、应用系统等运行状态以及政务新媒体挂马、内容篡改等受攻击情况,及时处置安全风险,做好备份、恢复、容灾和安全认证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政务新媒体服务器禁止使用境外机构提供的物理服务器和虚拟主机。涉及数据服务的政务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类政务新媒体服务器,原则上设置在本省内,实行本地化管理,确保数据安全。采购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应通过安全审查,使用的关键设备和安全专用产品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

第四十条 要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有损用户权益的内容,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严格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六章 督查检查与考核评价

第四十一条 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开展常态化监管,定期不定期组织督查检查,做好日常巡查巡检,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有条件的政务新媒体要开设纠错入口,方便群众参与检查监督。

发现账号被盗、黑客攻击等情况,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网信、公安、电信等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防止扩散。

发现或接到网民举报有假冒政务新媒体,应立即排查核实,商请网信、公安、电信等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协同处理,致函有关新媒体平台运营方对其关停,并报示范区政务公开办备案。

第四十二条 应将政务新媒体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内容,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并实施动态调整。对运行良好、效果显著的政务新媒体,予以激励表扬。

第四十三条 凡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单位(科室)和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进行严肃问责。

第四十四条 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应当依法依规通过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或数据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可提出异议。主办单位(科室)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限时办结。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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