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026/2022-00123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林业局
发文字号:
济管办〔2022〕35号
标  题: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使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9-16
发布日期:
2022-09-21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使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按照省委、省政府放权赋能改革精神,立足服务“项目为王”,助力“三个一批”,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规范》《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使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为加强使用林地管理,做好重大项目服务保障,保护和利用好森林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使用林地定额

示范区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统筹使用省林业局下达的使用林地定额,优先保障民生和公共事业项目、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生重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未及时完成植被恢复及采伐更新的镇(街道)和单位,采取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限批措施。

二、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占补平衡

(一)建立补充林地储备库

经营性建设项目(矿藏勘查、开采项目,批次用地、增减挂钩用地中的经营性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经营性建设项目)需使用林地的,实行占补平衡,“占一补一、占优补优”,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为确保占补平衡政策顺利实施,由林业部门牵头建立补充林地储备库,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林地范围以外,寻找合适地块作为补充林地,并避让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的耕地,耕地后备资源以及增减挂钩、占补平衡、进出平衡等项目新增(恢复)耕地,确保地块相对集中、长期稳定。可用土地不足,难以补充林地的,须利用省林业局提供的网上信息平台购买补充林地指标。

(二)加强补充林地管理

矿藏勘查、开采项目使用后恢复的林地统一纳入补充林地储备库,并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时,及时上图入库,纳入林地管理;充分利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各项资金,开展补充林地造林绿化,确保林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对补充的林地要加强管理,定期检查,一旦发现破坏林地现象,坚决严厉查处,责令恢复原状。

三、加强临时使用林地管理

(一)严格审核审批

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核审批临时使用林地,严禁将长期占用林地按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同时有长期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项目,不得提前审批临时使用林地。严格控制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地。除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外,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

(二)严把恢复标准

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含)以上的,由林业部门对用地单位提交的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方案的可行性组织评估,通过评估后,方可批准临时使用林地。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不含)以下的,恢复方案和使用林地申请材料由林业部门一并审核,不再进行评估。

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后,用地单位须及时清除临时设施、表面硬化层,将剥离保存的地表土进行回土覆盖,在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1年内按照方案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由林业部门统一组织验收。

(三)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对临时使用林地的指导和监督,严禁随意使用或者扩大临时使用林地规模。适时开展定期检查、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用地单位是否按许可范围、许可期限使用林地,是否按时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止并责令用地单位限期改正,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四、建立使用林地信用监管机制

建立使用林地信用监管机制,对用地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非法占用林地、未及时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等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并纳入信用管理。林业部门对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编制成果质量低下的编制单位建立不良信誉记录制度,采取告诫、不采用等具体惩戒措施。

五、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临时使用林地建设项目,森林植被恢复费统一缴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指定账户(收款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济源市沁园路支行,账号:94100901007955000210001,用途:森林植被恢复费)。

长期占用林地、省林业局审批的临时使用林地建设项目,森林植被恢复费统一缴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指定账户(收款人: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交通银行郑州经三路支行,账号:411061900010149001778,用途:森林植被恢复费)。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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