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
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国家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群众经济损失的补偿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91号)精神,为坚持野生动物损农补偿的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原则,提高全民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切实保护农户利益,现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野生动物损农补偿原则、范围、办法和标准,参照《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国家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群众经济损失的补偿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9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具体核定标准根据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受损农户(单位)上报的野生动物损农事件和相关资料,由市林业局或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核验,具体标准如下:
1.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咬死咬伤牛给群众造成经济损失的,牛的死伤数量在2头以下(包括2头)的,由受损人所在地集聚(开发)区、镇、街道林业工作部门实地勘察、鉴定并确认受损情况,同时上报市林业局保护科备案;牛的死伤数量在2头以上的,由市林业局保护科实地勘察、鉴定并确认受损情况;
2.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咬死咬伤羊给群众造成经济损失的,羊的死伤数量在10头以下(包括10头)的,由受损人所在地集聚(开发)区、镇、街道林业工作部门实地勘察、鉴定并确认受损情况,同时上报市林业局保护科备案;羊的死伤数量在10头以上的,由市林业局保护科实地勘察、鉴定并确认受损情况;
3.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造成群众果树或农作物经济损失的,损失程度在10亩以下(包括10亩)的,由受损人所在地集聚(开发)区、镇、街道林业工作部门实地勘察、鉴定并确认受损情况,同时上报市林业局保护科备案;损失程度在10亩以上的,由市林业局保护科实地勘察、鉴定并确认受损情况。
对由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林业工作部门实地勘察、鉴定并完善资料的损农事件,市林业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
三、申办补偿的具体程序
1.野生动物损农事故发生后,受损人要保护好案发现场或尸体,留下相关的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并立即向所在地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林业工作部门口头报告情况;
2.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林业工作部门根据受损人的初步描述情况确定是否在各自权限范围,在各自权限范围内的应派工作人员实地勘察、鉴定确认受损情况,由受损人如实写出书面补偿申请,填写《野生动物保护和损农补偿确认表》(附件1),并报市林业局保护科备案;
3.经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林业工作部门确认,不在各自权限范围内的应立即向市林业局保护科报告情况,保护科应联合所在地林业工作部门实地勘察、鉴定确认受损情况,并由受损人如实向所在地集聚(开发)区、镇、街道林业工作部门提出书面补偿申请,填写《野生动物保护和损农补偿确认表》(附件1);
4.每年11月,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林业工作部门以文字材料总结辖区受损情况说明(加盖林业工作部门公章),并填写《野生动物保护和损农补偿汇总表》(附件2),上报市林业局保护科,市林业局保护科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国家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群众经济损失的补偿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9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确定全市补偿金额;
5.市林业局主管领导审核无误后签字发放补偿资金。补偿资金由市林业局财务科发放到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财政所,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林业工作部门统一领取后以村为单位发放,受损人到所在村委会领取补偿资金。
附件:1.野生动物保护和损农补偿确认表
2.野生动物保护和损农补偿汇总表
2016年10月31日
附件1
野生动物保护和损农补偿确认表
年 月 日
申请人(单位): | 联系电话: | |||||
事故发生地: | 发生时间: | |||||
受损种类: | ||||||
申请数量: | ||||||
鉴定数量: | ||||||
鉴定人: | 联系电话: | |||||
直接经济损失(元): | ||||||
补偿金额(元): | ||||||
备注: | ||||||
村委会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镇办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林业局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原件2份(申请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部门公章);
2.申请单位书面申请原件2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事故发生的现场照片(照片和所报受损数相符)。
附件2
野生动物保护和损农补偿汇总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 位 | 受损种类 | 确认受损数量 | 直接经济损失(元) | 补偿金额(元) | 备 注 |
合 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