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026/2015-00005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林业局林业局
发文字号:
济林〔2015〕3号
标  题:
济源市林业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紧急通知
成文日期:
2015-01-15
发布日期:
2015-08-05
济源市林业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紧急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

 我市是河南省重点林业市,野生动物种类繁多,境内有太行山猕猴和黄河湿地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元月,省林业厅发布通告,决定在全省范围对所有野生鸟类实施5年禁猎;近期,省林业厅又印发《关于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集中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为切实贯彻好省林业厅相关精神,开展野生动物宣传保护工作,严厉打击各种乱捕滥猎、违规经营等犯罪活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作如下通知:

 一、在济源市境内对所有野生鸟类实行禁猎,禁猎期至2019年1月31日。禁猎期间,除科学研究、疾病控制、保障航空安全等特殊情形外,林业部门对猎捕鸟类的行政许可申请一律不予审批。

 二、在庄稼地、果园、西瓜地等周边严禁布设鸟网,可通过采取其他措施加强农作物保护。

 三、在林区禁止采取下套、网捕、放夹、电击、下药等方式猎捕野生动物,禁止利用气枪、弹弓、弩等工具猎杀野生动物。

 四、在水库、河流、湖泊等湿地区域严禁用电子捕鸟器、捕鸟网、捕鸟套、诱饵等工具猎捕猎杀鸟类。

 五、花鸟市场、餐馆饭店、旅游景区周边商店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场所应持证经营,禁止非法驯养、猎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六、禁止餐馆饭店悬挂"野味餐馆"、"野味店"等招牌招揽顾客,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七、商店和摊位禁止出售用于破坏和捕杀鸟类的网具、夹套、诱饵等工具。

  八、花鸟市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场所应落实消毒、免疫等卫生防疫措施,进一步加强疫源疫病监测,发现可疑病情要及时上报。

  九、各单位要采取宣讲、发放资料、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切实提高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十、凡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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