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026/2022-00148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林业局
发文字号:
济管林〔2022〕110号
标  题: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12-23
发布日期:
2022-12-23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开展好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工作,现将《林业局全面推行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2022年12月23日

林业局全面推行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

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化行政指导,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济源示范区(济源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全面推行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法政办〔2022〕20)要求,为切实落实好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中,通过行政指导,促使当事人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并教育、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巩固执法效果,提高法律遵从度。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落实行政指导制度。按照《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修订)》《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修订)》和《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使用说明》的要求,遵循合法、合理、自愿、公平、公正、公开、增益止损等原则,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积极主动将行政指导贯穿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全过程。从轻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减轻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选择比法定处罚种类轻的处罚,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以及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实施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免于行政处罚。(责任部门: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二)推动落实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开展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结合日常管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已办结的行政处罚等案件,将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出现的问题,易发、多发违法行为等风险进行梳理,归纳行政相对人容易发生的违法风险点,制定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防控清单,通过门户网站、媒体报刊等便于行政相对人知晓的途径予以公布。同时,采取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宣传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责任部门:森林资源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三)推动落实案卷案例评查制度。开展行政指导案卷案例评查活动,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形式,遵循发现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评判行政指导案卷案例的合法性、规范性,对存在问题进行督查整改,切实把案卷案例评查作为规范试点工作的有效途径。责任部门:森林资源管理科

(四)推动落实典型案例评选制度。在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注重梳理汇总典型案例,评选一批取得良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立得住、叫得响、可复制、可推广的优秀典型案例,通过把典型案例制作成微电影微视频微动漫的形式,广泛宣传有力度、更有温度的执法,通过正向激励机制,提升法律遵从度和对行政执法满意度。责任部门:森林资源管理科

(五)推动落实分析评估制度。要定期对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形成报告。分析评估报告应包括行政指导的过程和结果、实施成效;实施指导的时间、地点、人员等详细内容;通过对同期同类违法行为的数量、行政相对人的法律遵从度和社会公众的满意度等数据对比等。责任部门:森林资源管理科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办理的行政指导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建立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依法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好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报刊等宣传媒体,加强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制度的宣传,引导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制度,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三)组织开展实施。将行政指导贯穿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全过程,贯穿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各执法环节,做到行政指导覆盖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各责任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在法定权限内开展工作。林业综合执法支队和行政审批服务科按照工作台账及时向森林资源管理科报送有关资料。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体系。要切实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制度作为加强管理的重要抓手,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重点抓、法治机构审查指导、执法人员具体实施的工作体制机制。

(二)加大落实力度,稳步推进实施。要细化工作落实措施,做到行政指导具体化、规范化;要结合工作实际,用好行政指导文书,及时整理归档;要避免用行政指导代替行政执法,造成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要注意行政指导的合法适当,避免因行政指导产生行政纠纷,实现行政指导与规范执法的高度融合。

(三)积极探索创新,务求工作实效。要积极探索开展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的有效途径,创新工作思路,逐步完善工作机制。要加强学习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把握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的原则要求和方式方法,提高工作质效。

附件:林业局行政指导事项目录清单

附件

林业局行政指导目录清单

序号

行政指导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责任单位

主要指导方式

1

滥伐林木行政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管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审批

服务科

林业综合

执法支队

引导、示范、提示、辅导、建议、规劝、约谈、回访

2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政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管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森林资源

管理科

林业综合

执法支队

引导、示范、提示、辅导、建议、规劝、约谈、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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