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026/2021-00201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林业局
发文字号:
标  题: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5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成文日期:
2021-09-07
发布日期:
2021-09-09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5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1年第15号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于2021年8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获得行政许可证件和行政许可决定的,在有效期内,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二、《名录》所列野生植物已调整主管部门的,于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向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由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继续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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