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优化济源营商环境,强化植物检疫行业信用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行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将植物检疫行业综合监督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进行统一归集、公示,有效运用信用等级评定手段,建立健全红黑名单制度,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实行植物检疫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 植物检疫行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植物检疫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四条 植物检疫行业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许可管理、经常性行业相关监督、投诉举报、行业相关监测、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等综合评定。
第五条 植物检疫行业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信用良好;B级为信用较好;C级为信用一般;D级为信用较差。
第六条 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加强审核查验,增加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第七条 植物检疫行业综合监督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行政相对人,对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实行优先办理各类涉及行业领域相关事项等激励措施。
第九条 对信用等级评B级的行政相对人,应在进行日常监管的同时,采取诚信约谈,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提高信用等级。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加强植物检疫证申请材料核验。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做好现场检疫工作。
(三)对行政相对人的失信行为进行约谈提醒,敦促其诚信守法并进行信用修复。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行政相对人,除采取上述第十条所列措施外,可实施以下措施,以引导行政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一)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和监控。
(二)严格事后监管,增加对行政相对人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行业领域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罚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行政相对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