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026/2021-0024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发文机关:
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14日
标  题:
​ 林木种子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林木种子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有力推进“信用济源”建设,强化林木种子行业信用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林木种子行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有效惩戒失信行为,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将林木种子行业综合监督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进行统一归集、公示,有效运用信用等级评定手段,建立健全红黑名单制度、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实行林木种子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 林木种子行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林木种子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四条 林木种子行业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许可管理、经常性行业相关监督、投诉举报、行业相关监测、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综合评定。

第五条 林木种子行业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信用良好;B级为信用较好;C级为信用一般;D级为信用较差。

第六条 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增加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第七条 林木种子行业综合监督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行政相对人,对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实行优先办理各类涉及行业领域相关事项等激励措施。

第九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行政相对人,应在进行日常监管的同时,采取诚信约谈,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提高信用等级。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检的重点对象。

(二)加强对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和指导。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行政相对人,除采取上述第十条所列措施外,可实施以下措施,以引导行政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一)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和监控。

(二)建立工作约谈制度,对行政相对人的失信行为进行约谈提醒,敦促其严格经营、诚信守法,并限期整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行业领域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行政行对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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