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026/2021-00249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发文机关:
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26日
标  题:
​ 济源示范区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工作方案
济源示范区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万人助万企”工作,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开展法人及自然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国家、省社会信用建设法规政策,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法治观念、执法为民服务理念,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引导失信市场主体及时修复失信,年底前实现新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主动告知率95%以上,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信息修复率90%以上,为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创造良好信用环境。

二、主要工作

1.建立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林业综合执法支队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告知行政相对人该条行政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河南)”“信用中国(河南济源)”三级网站同步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予公示的除外)。告知该行政处罚信息严重程度,可以申请进行信用修复的时间,同时告知信用修复方式。

2.建立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档案。根据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对告知书进行编号。对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实行“一处罚一告知”(每一个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应一个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工作制度,对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以电话、走访、书面告知等方式,逐条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修复提醒。

3.开展信用修复告知制度宣传。利用部门网站公开信用修复工作方案、主动告知制度、信用修复承诺书、信用修复表和主动告知书等资料。通过公众号和集中宣传等活动引导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

4.加强信用修复工作。行政相对人符合行政信用修复条件的,行政机关要及时审核办理,提高修复效率。要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依法依规确定行政处罚信息严重程度,为及时进行信用修复创造条件。对于严重行政处罚信息,在相关市场主体符合自愿申请基础上,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应当提供必要指导,帮助其尽量减轻失信记录造成的影响。

三、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

行政执法分管领导作为落实信用修复告知制度第一责任人,执法机构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负责信用体系建设的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共同负起责任,将信用修复告知制度纳入“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限期推进信用修复告知制度在本单位的落实。

2.加强督导考核

开展信用修复告知制度回访,在“万人助万企”、“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和信用修复过程中对信用告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回访,对制度未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3.增强宣传实效

各相关单位尤其执法单位和负责万人助万企、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单位要切实开展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的宣传工作。将失信企业作为重点宣传对象,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信用修复,为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创造良好信用环境。

附件: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

          林业局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回执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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